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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
联系方式:0392-2966292
注册时间:2001-01-10
公司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东
简介:
煤炭开采、生产、销售和化工灰岩矿山开采、生产、经营(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电力生产(按国家有关规定);供热;危险化学品生产(碳化钙、甲醇、硫酸、液氧、液氮、液氩,仅限分支机构凭证生产)、粉煤灰销售、煤矸石销售;矿用产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机械配件、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碳化钙、甲醇、硫酸、液氧、液氮、液氩仅限厂区内销售,不含其它危险化学品)、甲醇生产中间产品及副产品(硫酸铵、净化气蒸汽、氮气、锅炉给水、脱盐水)销售;设备租赁、房屋租赁;装卸、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化工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化工设备制造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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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40号         判决日期:2021-04-0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煤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1日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兰特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鹤煤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因鹤煤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方法与该公司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存在四个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不构成侵权是错误的。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等同特征,或者是实质相同,被诉侵权方法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关于发泡袋捆绑方式不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所使用的发泡袋的规格尺寸应与瓦斯抽放孔的直径尺寸相匹配,一般情况下对向缠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道,单侧单面捆从技术上是不可行的,其结果必然在环形空间中存在一部分空缺。退一步讲,单侧单面捆与对向缠绑也是等同特征。2.关于混合物料方式不同。涉案专利要求两手分别一松一紧依次揉攥。鹤煤公司称,实践中采用单手攥住发泡袋未捆绑段上下甩动的方式混合物料。即便按鹤煤公司的说法,通过单手上下甩动混合,也是等同特征。3.关于发泡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发泡袋发泡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瓦斯抽采孔与抽采管之间的空隙实现有效封堵,即使抽采孔中形成一段距离的密闭空腔,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看来,两者也是实质相同。4.关于封堵材料不同。涉案专利仅使用聚氨酯材料,鹤煤公司使用聚氨酯/聚脲复合材料。封堵材料是否相同不是侵权的对比对象。封堵材料属产品范畴,涉案发明为方法发明,需要查明的仅为被诉侵权方法的步骤、流程。河南能源研究院网站所记载的封孔产品使用方法,有利于判断被诉侵权方法是否与涉案专利方法相同,但是原审法院却以与鹤煤公司是否实施侵权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为由不予采纳,是错误的。 鹤煤公司答辩称,认可原审法院认定的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存在四个区别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兰特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鹤煤公司:1.停止侵害兰特公司第ZL20101022XXXX.0号专利权,立即停止使用该发明专利方法;2.向兰特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838905.6元;3.支付兰特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费用96366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8年11月8日,原审法院作出(2018)豫0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兰特公司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8)豫民终196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重新立案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兰特公司涉案专利的情况 2010年6月24日,阜新库乔聚氨酯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后将涉案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兰特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5月29日授予兰特公司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22XXXX.0。兰特公司按时缴纳年费,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兰特公司确认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1:一种使用聚氨酯发泡袋深层封堵瓦斯抽放孔的方法,其特征是:深层封堵,越过松散煤层,封堵到实体煤层,瓦斯抽放孔的封堵深度应达到8米深,先竖向将聚氨酯发泡袋的一端用胶带缠绑在瓦斯抽放管上,防止入孔时聚氨酯发泡袋从瓦斯抽放管上脱落或错位,所使用的发泡袋的规格尺寸应与瓦斯抽放孔的直径尺寸相匹配,一般情况下,在抽放管的同一位置缠绑两袋为一组,对向缠绑,组与组的间距根据作业要求而定,入孔前,两手分别攥住袋的上下两个部分,使袋的隔离中封处于两只手中间,两手稍加用力即可把隔离中封冲开,或解开外部的隔离装置,然后,两手分别一松一紧依次揉攥,以使袋中两类物料充分混合,将缠绑着聚氨酯发泡袋的瓦斯抽放管送入瓦斯抽放孔,其中包括垂直向上或垂直向下的瓦斯抽放孔,袋中物料膨胀,当其膨胀力大于袋的材质所能承受的强度时,就会产生自爆,连续产生的泡沫就会将抽放孔与抽放管的空间充满,并具有一定的粘合力,从而达到封堵效果。 二.被诉侵权封孔产品的情况 兰特公司提交的产品宣传册封面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系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先进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之一,以下统一简称河南能源研究院)”“固特捷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封孔产品”字样,内文介绍显示“固特捷FK-D材料介绍:固特捷FK-D是针对井下瓦斯封孔而专门开发的一种复合材料,该材料具有膨胀倍数大、强度高、尺寸稳定性好、透气性低、抗收缩性强、粘接力大、耐老化、不怕水、绿色环保等优异的物理及化学特性。”兰特公司认为上述固特捷封孔产品为侵权产品,鹤煤公司使用该产品实施封孔构成侵权。 河南能源研究院系名称为“一种瓦斯抽采封孔材料”的发明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310072771.7,申请日为2013年3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7月29日。该专利说明书在发明内容中记载“本发明的目的针对聚氨酯封孔材料强度较低,对钻孔壁的支护作用小;并且在施工和固化过程中对水分、湿气较敏感,易受环境温度、湿度的影响容易收缩的缺点而开发一种新型聚氨酯/聚脲(PU/A)复合材料……固特捷就是结合聚氨酯膨胀倍数大、密封性好和聚脲优异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来解决单纯聚氨酯材料在封孔效果上有时好有时差的不稳定情况的一种复合材料。” 三.被诉侵权封孔工艺的证据情况 兰特公司提交2016年5月28日鹤煤公司第八煤矿抽放队使用固特结A/B封孔袋证明一份,该证明记载封堵产品生产厂家为河南能源研究院,兰特公司人员填写的封堵产品使用方法为:1.用胶带把A/B袋竖着绑管上,同一个地方两袋,根据封堵长度选择需要几组,缠绑必须牢固。2.打开袋子上的夹子,用手揉搓,混合里面的两种料,温度低揉30下左右,温度高揉20下左右。3.把管送进孔里,袋也就随着管一起进孔了,等袋里的料爆出来,封堵就完成了。用A/B封孔袋封孔的最大优点是能深层封堵,能封堵各种大角度的孔,包括垂直向上、向下的钻孔,而散料、封孔器都封不了。兰特公司提交的谈话记录显示,同日,兰特公司人员在鹤煤公司第八煤矿抽放队与安队长交谈,涉及封堵方法的交谈内容如下:问:咱们这个用的时候是怎么用的?安:跟这一样,两头混合,拉开以后直接混合。问:安哥,现在用量有多少。安:现在用的不多,现在是咋回事吧,主要是只堵个孔口,里边主要注的水泥。公司要求两堵一注。根据孔径用料,孔径74的发泡袋就用一袋,孔径94的、110的最少用两袋。 鹤煤公司提交其一线工人封孔操作演示视频显示,该公司封孔方法如下:首先两端单侧单面捆绑发泡袋,中间留下注浆段,然后捆绑注浆管和返浆管,发泡袋材料混合后将管深入孔中等待发泡,发泡后开始注浆。兰特公司认可并向法庭提交该证据,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鹤煤公司使用的封孔方法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兰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2016)阜证民字第1501号公证书,欲证明鹤煤公司按照河南能源研究院网站所载的封孔产品使用方法实施封孔,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该公证书显示,2016年7月20日,兰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昕到阜新市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公证。同日,在该公证处的电脑上通过360安全浏览器搜索到“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研究院”并进入该公司网页,网页显示有“产品介绍:固特结A/B袋封孔材料,是将固特结封孔材料预先灌入两个连接,中间用密封棒分割的包装袋。使用时,抽开中间的密封棒,使A/B两种液体可以在包装袋内流动,混合,然后快速充分揉搓整个包装袋(大约15-20秒),使两种料在包装袋内充分混合发生化学反应,膨胀溢出。”“适用范围:顺层、穿层瓦斯抽采钻孔。”“使用方法:1.捆扎。根据设计的捆扎位置和数量,将固特结A/B袋平放在抽放管指定位置,用宽胶带将A/B袋与抽采管捆扎在一起。建议:采用两堵一注工艺封孔时,A/B袋使用量为“前四后四”或“前四后三”,即钻孔里封堵头用4袋,外封堵头用4袋或3袋,袋与袋之间间隔30-50厘米进行捆扎。2.揉搓。捆扎完毕后,首先抽开所有A/B袋的中间密封棒,使A/B两种液体可以在包装袋内流动,混合,然后快速、充分揉搓所有A/B袋包装袋(大约15-20秒),使包装袋中的两种组分在带内充分混合发生化学反应。3.封孔。揉搓完成后,迅速将抽采管送入钻孔指定位置,A/B袋在孔内开始膨胀,2分钟左右浆料将包装袋撑破,溢出并继续膨胀,达到预期封堵的效果。” 四.鹤煤公司实施的“两堵一注”封孔工艺的情况 鹤煤公司认为其实施的封孔工艺为“两堵一注”,封孔步骤如下:(1)两堵。首先在瓦斯抽采孔的两端进行封堵形成中部空间,两端的封堵部分称为堵头,堵头可以采用发泡AB袋、布袋装发泡散料来制造。堵头所形成的封堵段长度不少于1米,里、外封堵段中间留下至少6米的注浆段空间。在使用发泡AB袋制造堵头时,在抽放管里段、外段分别捆扎两组四袋,发泡袋竖向单侧单面捆绑,发泡袋捆包后、进行A、B料混合前,还要捆绑注浆管和返浆管,全部捆绑后一手扶住抽放管,一只手握住发泡段一端上下左右甩动混合发泡材料,然后将抽放管伸到抽采孔后,孔口位置要用黄泥或一袋发泡AB袋等材料封堵。(2)一注。在里、外封堵段中间留的至少6米注浆段,使用压力泵通过注浆管注入封堵材料,注浆段的封堵材料为微膨胀水泥。(3)带压封孔。注浆过程中,在浆料已经从返浆管流出、浆料已经充满瓦斯抽采孔的情况下,锁闭返浆管,加压继续注浆,以使得浆料充满抽采孔后还能渗入抽采孔周边的煤层裂隙,实现有效封堵。鹤煤公司自认的“两堵一注”封孔工艺与兰特公司工作人员在鹤煤公司第八煤矿抽放队与安队长交谈内容中提到的“公司要求两堵一注”以及兰特公司认可的鹤煤公司工作人员封孔操作视频中显示的封孔方法相一致。 2012年9月15日,鹤煤公司印发《关于下发鹤煤集团瓦斯抽采带压封孔及联孔技术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鹤煤集团封孔技术规范》),其中记载“2.上行孔带压封孔操作程序(2)封孔长度不得小于9m…化学封孔材料使用安尔或聚氨酯等化学封孔剂…采用化学封孔材料封堵钻孔孔口段,孔口段封孔深度2m…孔口段凝固时间不低于10min,再采用风动注浆泵注浆…”“3.下行孔带压封孔操作程序(2)封孔长度不得小于9m…化学封孔材料使用安尔或聚氨酯等化学封孔剂…采用化学封孔材料封堵钻孔孔口段,孔口段封孔深度1.5m…孔口段凝固时间不低于10min,再采用风动注浆泵注浆…”。 2015年,瓦斯抽采钻孔“两堵一注”封孔工艺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在全国进行推广。 以上事实有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专利复审委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鹤煤公司第八煤矿抽放队使用固特结A/B封孔袋证明及谈话记录、双方提交的视频材料、产品宣传册、公证书、《鹤煤集团封孔技术规范》《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的通知》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01022XXXX.0,名称为“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的发明专利权由兰特公司依法享有,该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括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鹤煤公司提交的工人封孔操作视频和兰特公司人员与安队长的谈话记录是兰特公司用以证明鹤煤公司侵权的证据,将上述证据中显示的鹤煤公司实施的封孔工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两者存在以下区别:1.发泡袋捆绑方式不同。涉案专利要求在抽放管的同一位置缠绑两袋为一组,对向缠绑。鹤煤集团封孔技术规范对此没有作出限定,且视频显示,鹤煤公司操作人员使用的是竖向单侧单面捆绑发泡袋的方式,鹤煤公司操作人员称,对向缠绑会导致缠绑后整体直径过大,难以将抽放管和发泡袋深入抽采孔中,且容易刮破发泡袋。2.混合物料方式不同。涉案专利要求两手分别一松一紧依次揉攥。而鹤煤集团封孔技术规范没有作上述要求,鹤煤公司称,双手揉搓效率低下,不能满足发泡袋物料需要快速实现混合的要求,实践中鹤煤公司采用单手攥住发泡袋未捆绑段上下甩动的方式混合物料。3.发泡袋发泡所解决技术问题不同。涉案专利发泡袋发泡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瓦斯抽采孔与抽采管之间的空隙实现有效封堵。而鹤煤公司发泡袋发泡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抽采孔中形成一段距离的密闭空腔,以便后期在该密闭空腔中加压注入封堵材料,发泡袋发泡不能对瓦斯抽采孔与抽采管之间的空隙实现有效封堵,实现有效封堵的是密闭空腔中所注入的封堵材料。4.封堵材料不同。涉案专利使用的是聚氨酯材料,鹤煤公司使用的是河南能源研究院的聚氨酯-聚脲复合材料。综上,与兰特公司涉案专利相比,鹤煤公司实施的封孔工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另,河南能源研究院网站所载的封孔产品使用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鹤煤公司是否实施侵权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兰特公司关于鹤煤公司使用上述封孔产品构成侵权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兰特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153元,由兰特公司负担。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2017年7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28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请求,决定维持涉案发明专利权有效。主要理由是:涉案专利的使用聚氨酯发泡袋深层封堵瓦斯抽放孔的方法旨在提出一种新的物料输送方式,其实施方式能够准确定位填充料在瓦斯抽放孔中的充填位置,通过缠绑能够准确确定充填的方向,竖向缠绑方式能够深入松散煤层作业。因此,克服了现有的封堵抽放孔时充填位置、物料配比、混合程度、充填方向不能准确确定,以及难以越过松散煤层作业、进而无法有效实现深层封堵的技术缺陷,能够实现准确、严密、高效封堵深层煤层瓦斯抽放孔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能够有效定位和封堵瓦斯抽放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变更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11月17日变更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先进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研究院”网站由河南能源研究院开办。 3.根据鹤煤公司提交的一线工人封孔操作演示视频。工人操作方法是单向捆扎发泡袋,按在地上揉搓发泡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53元,由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徐飞 审判员岳利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孙航 书记员沈靖博
判决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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