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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联系方式:0771-5336726
注册时间:1996-08-29
公司地址:南宁市竹溪南路18号
简介:
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咨询,水电维修服务;销售:日用百货,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五金家电、办公用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产品销售;停车场管理服务;二次供水服务(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餐饮管理;会务及会展服务、礼仪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病虫害防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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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庆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0102民初5085号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6月12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开庭时间:2020年11月25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征到庭,被告黄庆红未到庭(公告送达传票)。 原告诉请要点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6845.4元、维修基金823.3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907元、公摊电费178.2元、物业管理滞纳金31278.4元。合计40032.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于2001年10月1日与南宁市新兴苑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了《 -2-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后原告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南宁市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为南宁市的业主提供了相关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09年9月至2019年9月共拖欠应向原告交纳的各种费用40032.3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不交纳上述费用。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0032.3元。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黄庆红未出庭,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涉诉事实的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于2001年10月1日与南宁市新兴苑物业管理委员会(甲方)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甲方将聘请乙方对新兴苑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1、物业管理服务费;2、代收水费和电费(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实行一户一表制后,只负责公用水电分摊费);3、代收维修资金;4、代收公共场地、道路占用费和公共设施、设备使用补偿费。第十七条合同期限为贰年。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5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经营性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由乙方提出方案,经甲方同意,报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的方法调整。3、杂物房、车库等非住宅房屋,以及空置房、阁楼层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所在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50%向业主收取,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 -3- ,按以下第(2)、(3)项处理:(2)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接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3)对欠费逾期3个月的业主,乙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处理,第二十二条自2002年元月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由乙方在收取管理服务费一起代收,并按周转入甲方维修资金专户。合同签订后,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合同涉及的物业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合同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原告仍对合同涉及的物业进行管理,提供服务;2015年10月8日,原告与南宁市新兴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第五条相关费用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一)物业服务费:住宅每平方米0.78元/月;商铺和办公楼(含有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及改变用途的住宅、车库、杂物房等)按住宅中标价的2倍即:每平方米1.56元/月计收;车库和杂物房按住宅中标价的半价即:每平方米0.39元/月计收。由乙方每月按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下列收费标准向相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二)小区专项公共维修资金:住宅和商铺每平方米0.l元/月,由乙方代收,按专项公共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由乙方代收代缴。(四)属于第(一)、(二)、(三)款应交付的物业服务费、小区专项公共维修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建设单位,应于每月10号前按上述收费标准向乙方交缴。第六条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含污水处理站)的水、电费用除单元楼道照明用电由该单元业主按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外,其余按每月2500元包干,由甲方每月从小区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收益中支付给乙方,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负担。因甲方原因未能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时实施维修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第十一条 -4- 违约责任(一)业主、物业使用人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由拖欠人按拖欠金额每日3%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有权在收取下月物业服务费时先行扣收上月的违约金;(二)乙方逾期缴付所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停车费和小区其他公共收益款的,应按拖欠金额每日3%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后原告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南宁市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被告于2004年入住新兴苑小区××单元××号,被告自2009年9月至2019年9月共拖欠应向原告交纳的物业管理费6845.4元、维修基金823.3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907元、公摊电费178.2元。 本院对法律适用的意见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庆红向原告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9年9月至2019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6845.4元; 二、被告黄庆红向原告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9年9月至2019年9月代缴的维修基金823.3元; 三、被告黄庆红向原告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9年9月至2019年9月代缴的垃圾处理费为907元; 四、被告黄庆红向原告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9年9月至2019年9月代缴的公摊电费178.2元; 五、被告黄庆红向原告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9年9月至2019年9月的违约金2626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01元,由原告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3元,被告黄庆红负担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 -7- 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孙焕谢 人民陪审员凌敏 人民陪审员青天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文婷
判决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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