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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积堂
联系方式:15115756145
注册时间:2001-08-13
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西湖镇东湖社区南圆盘往南300米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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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703民初1503号         判决日期:2021-03-02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栖公司)与被告常德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两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君、被告雨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两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雨润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67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7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息7%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两栖公司与被告雨润公司于2013年1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雨润公司将食堂、浴室、室外管网工程、屠宰车间工程发包给原告。2013年2月20日原告进场施工,首先修建食堂和浴室,于2014年11月5日竣工,因被告雨润公司的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原告与被告终止了合同中关于室外管网工程和屠宰车间工程的建设。2016年11月7日经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该工程款结算为199万元,原告于2013年至2014年共只领取了部分工程款,被告雨润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406700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雨润公司辩称:1.本金未达到付款条件,我方没有对方到期债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先提供发票,我方后付款,否则我方有权暂停付款。现在对方没有提供全额发票,付款条件没有成就,我方有权暂停付款。2.利息问题,根据第一点答辩意见,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利息问题也无从谈起。并且根据结算终审单“补充说明”部分,双方明确对方只能主张该终审单确定的价款,其他之外的权益放弃,因此,对方无权主张利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两栖公司与被告雨润公司于2013年1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雨润公司将食堂、浴室、室外管网工程、屠宰车间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首先修建食堂和浴室,于2014年11月5日竣工,因被告雨润公司的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原告与被告终止了合同中关于室外管网工程和屠宰车间工程的建设。2016年11月7日经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两栖公司所完成的工程结算为工程款199万元,从2013年至2014年,原告只领取了部分工程款,根据原、被双方当庭核对,被告雨润公司尚欠原告两栖公司工程款405172元
判决结果
被告常德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5172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欠付工程款利息从2016年1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驳回原告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被告常德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律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罗红 书记员龙怡宏
判决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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