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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裕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42万元
法定代表人:向绪烈
联系方式:0718-3222503
注册时间:1989-08-20
公司地址: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41号
简介:
供水,水管安装,管网维修,水暧器材、水表、花卉零售,发配电(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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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裕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湖北鸿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2822民初2453号         判决日期:2021-02-18         法院: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建始县裕源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鸿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始县裕源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赵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鸿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建始县裕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1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4日,原、被告就被告开发的建始县莱茵国际房产供水工程签订《建始县莱茵国际供水安装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安装服务费包干价17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于2016年8月25日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但被告支付安装服务费60万元后,尚欠110万元拖欠至今。 被告湖北鸿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4日,建始县自来水公司(甲方)与被告湖北鸿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始县莱茵国际供水安装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为建始县莱茵国际(原烟厂菜市场)供水工程附属工程提供安装服务,工程总价款:包干价170万元,付款方式:附属工程费用(安装服务费)甲方签订合同五日内计付30%,工程竣工验收,正式通水前一次性付清余款。2015年11月9日,被告支付工程款50万元。2016年8月25日,案涉工程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2019年1月21日,被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剩余工程款110万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2017年5月24日,建始县自来水公司变更为建始县裕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建始县莱茵国际供水安装服务合同》、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通知书、关于建始县莱茵国际供水安装工程完工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合作银行)进账单(回单)、建筑业统一网络发票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湖北鸿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建始县裕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工程款1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被告湖北鸿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刘丛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丽
判决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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