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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锋
联系方式:13243881388
注册时间:2008-08-29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3层南区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展览展示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古建筑工程;防水防腐工程;城市道路及照明工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承包境外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消防器材及装饰灯具的购销;建筑智能化系统软件的研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从事广告业务(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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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叶晋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1523民初310号         判决日期:2021-01-25         法院:陆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东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道公司)与被告叶晋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富云、被告叶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叶晋辉向东道公司返还款项20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5日为16722.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叶晋辉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湖南日报传媒中心建设项目装修事业楼装修工程项目部聘请叶晋辉代表项目部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结算。为此,东道公司通过叶国营于2018年6月13日已经向叶晋辉转账194000元,作为项目开支用途。但东道公司经调查发现,叶晋辉收到194000元后,并没有用于该项目,款项到手后便立即转账10万元给彭少山,自称借给彭少山使用,导致该工程项目至今没有完成结算。此外,2019年5月,该工程项目杂工班刘中秋班组起诉东道公司拖欠劳务费,彭少山、叶晋辉与刘中秋通过虚构债务数额,在东道公司向刘中秋支付了152500元的款项后,刘中秋私下分别向叶晋辉、彭少山各转款1万元,达到合谋侵吞东道公司财产的目的,严重侵害了东道公司的合法权益。 叶晋辉辩称,深圳东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道湖南分公司)是彭少山、黄春华任经理,叶晋辉受该两位经理临聘为湖南日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叶国营19.4万元的款项是私人账户支出,借款人是黄春华、彭少山,证明人是东道公司黄和。叶晋辉收到款项后按两位经理的计划收付,所有的款项有彭少山经理的签字。从湖南工地回来后,叶晋辉与彭少山结清了所有账目。东道公司证据不足,是从叶晋辉银行账户卡号打出来的数据,不属于证据,之前东道公司黄和问过此事,叶晋辉便将银行收支情况用微信发给了黄和。关于刘中秋的事,刘中秋欠单原是152500元,东道公司知道在叶晋辉收到19.4万元时已付刘中秋2万元,东道公司被刘中秋告到长沙劳动部门而慌了神,按原来欠条支付给刘中秋152500元,未扣除已付的2万元。但叶晋辉确实收到刘中秋的一万元退款,这一万元刚好抵了2019年2月24日至3月25日一个月的工资,经彭少山经理同意的。以上款项的事实证明叶晋辉不存在不当得利和虚构债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7852号民事判决认定,2017年起,叶晋辉由东道公司聘请,在东道湖南分公司项目现场从事管理工作,叶晋辉与东道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东道湖南分公司系东道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案外人彭少山系东道湖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及湖南日报传媒中心建设项目装修工程项目负责人。 叶晋辉在为东道公司提供劳务期间,每月劳务费10000元。2018年6月13日,东道公司的成本部经理叶国营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向叶晋辉名下银行账户转账194000元,叶晋辉确认收到该笔款项。案外人刘中秋在收到东道公司劳务费后向叶晋辉转账10000元,叶晋辉确认收到刘中秋退款10000元。东道公司主张其指示叶国营转账给叶晋辉194000元用于上述工程项目开支,但叶晋辉并未将该笔款项用于该项目,且刘中秋在收到152500元款项后私下向叶晋辉转账10000元,叶晋辉应返还204000元。叶晋辉辩称194000元款项所有用途都有彭少山签字确认,刘中秋的10000元退款经彭少山同意后作为叶晋辉2019年2月24日至3月25日的工资,并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陈希平收款条、款项支出明细账单、彭少山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东道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
判决结果
驳回深圳东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10.84元,减半收取计2305.42元,由深圳东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彭武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玉萍 书记员雷桂兰
判决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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