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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龚乃勤
联系方式:0554-4218888
注册时间:2010-12-15
公司地址:淮南市潘集区煤化工大道经六路
简介:
煤炭(不含散煤)的开采、销售,煤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检验检测,水的处理和利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销售,煤化工原辅材料、煤化工机械设备零部件、日用百货销售,仓储服务,货运港口,港口装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煤化工机械设备、煤矿机械设备的制造、销售、租赁、检测、安装、维修(不含特种设备),煤化工技术开发、技术应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土地租赁,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上述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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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杨祠果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4民终1699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淮南市杨祠果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杨祠果树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被上诉人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以下简称朱集西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祠果树合作社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杨祠果树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评估费均由中安公司、朱集西煤矿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朱集西煤矿发布公告错误,杨祠果树合作社系响应政府政策合法种植经营,一审法院认定杨祠果树合作社在停止建设的公告范围内无任何事实依据。2.一审法院通过释明,杨祠果树合作社已同意重新评估确认因采煤塌陷所受损失但不愿预交评估费的事实,完全属于罔顾事实与法律,理应纠正。一审法院未向杨祠果树合作社明确预交评估费,不存在杨祠果树合作社不愿意预交评估费的事实。杨祠果树合作社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即使需要重新评估,也应由中安公司、朱集西煤矿进行申请。3.一审法院认为杨祠果树合作社提交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损失不是因塌陷造成的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杨祠果树合作社的损失需要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参照土地征收标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即为杨祠果树合作社因塌陷造成的损失。 中安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搬迁公告在前,杨祠果树合作社成立和种植果园在后的事实完全正确,杨祠果树合作社称对该公告内容不知晓不符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对于杨祠果树合作社自行委托评估不予采信符合法律规定,杨祠果树合作社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是果园的市场资产价值,该评估结论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 朱集西煤矿的答辩意见同中安公司。 杨祠果树合作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安公司、朱集西煤矿赔偿杨祠果树合作社因采煤塌陷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4427488.74元(见评估报告),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中安公司、朱集西煤矿赔偿杨祠果树合作社评估费30000元;3、判令中安公司、朱集西煤矿赔偿杨祠果树合作社土地流转租金损失暂计142940元(暂计算至2020年度租金),以后按照1400元/亩/年计算至土地流转合同终止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集西煤矿于2008年筹建,于2011年3月8日通过潘集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公告标明:截止2015年朱集西煤矿采煤沉陷将先后影响贺疃乡杨园村、史圩村、贾庄村的磙塘杨家、前王、史圩、杨祠、门朝北李家、后杨祠、芦庄7个自然村,自公告之日起,上述7个自然庄内厂、站(构筑物)建设一律停止。 杨祠果树合作社于2014年5月9日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含有水果的种植与销售。2013年底杨祠果树合作社成员便与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杨祠村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土地约102亩用于种植梨树及葡萄。该种植项目纳入安徽省“创森工程”,享受政府土地流转费补贴。约自2017年起,受朱集西煤矿采煤影响,贺疃镇部分土地开始出现沉陷。2018年起杨祠果树合作社地块出现塌陷,经2020年6月份及8月份现场观察,杨祠果树合作社地块积水,梨树挂果较差,已不适合继续经营。2019年2月21日,经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人民政府与朱集西煤矿会同杨祠果树合作社各成员对该合作社面积及附属物进行确认,计确认该合作社处于盛果期果树面积102.1亩,其中钢架大棚面积3.99亩。2020年4月20日杨祠果树合作社以“了解资产价值”为目的,自行委托安徽凯吉通资产评估事物所对其果园的资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2月29日委估资产的市场价值为4427488.74元。庭审中经一审法院释明杨祠果树合作社同意重新评估确认其因采煤塌陷所受损失,但不愿意预交评估费。经征询中安公司、朱集西煤矿意见,中安公司、朱集西煤矿亦不愿预交评估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祠果树合作社要求朱集西煤矿、中安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上述损失的实际数值。杨祠果树合作社自行委托的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结论是果园资产的全部市场价值,但该评估不仅是杨祠果树合作社单方委托,评估材料未经相对方质证或参与核查,而且评估的目的是“了解资产价值”,并不是杨祠果树合作社诉请的因塌陷造成的损失;故杨祠果树合作社自行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的结论,并不是杨祠果树合作社的因塌陷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而对该评估结论,不予采信。杨祠果树合作社虽然受采煤沉陷造成实际损失,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损失数额,又因不愿预交评估费而导致评估不能。由于证明实际损失的责任归属于杨祠果树合作社,故应由其应承担不利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淮南市杨祠果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603元,由淮南市杨祠果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杨祠果树合作社因采煤沉陷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安公司、朱集西煤矿是否应按评估结论赔偿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460元,由淮南市杨祠果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雪霞 审判员王元元 审判员李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志琴 书记员魏海燕
判决日期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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