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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宏基钢木制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希卫
联系方式:13963088973
注册时间:2007-04-05
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柳白工业园
简介:
办公用品、办公桌椅、沙发茶几、钢、木课桌椅、实木课桌椅、钢、木教具,实验室设备、幼儿园设备、书架、密集架、钢、木床、会议桌椅、橱、餐厅用具、厨房设备、钢、木餐桌椅、钢、木、铁皮橱柜、防盗门窗、实木门窗、窗帘、铝合金门窗、屏风隔断、音乐器材、黑板、礼堂椅、保险柜、酒店家具、药品橱柜、架的安装、加工及销售;家具制造销售;体育器材、健身器材、塑料桌椅床、校服、图书、床上用品、服装销售;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空调安装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地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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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宏基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临邑县教育和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911民初862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滨州宏基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州宏基公司)与被告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临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北京泛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滨州宏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陈伟,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北京泛禾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滨州宏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411948元,以未支付货款141194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比例计算至原告起诉时的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1日,原告中标被告1的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并于2017年8月2日签订《居间合同》及《教学设备采购合同》。原告与济南奥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居间方促成原被告签订《教学设备采购合同》,并自被告1向原告支付的货款中扣除居间费111392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教学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2提供教学设备,被告1向原告支付3338000元货款,分三次向原告支付完毕。签订合同后,被告1向原告支付了889632元预付款,原告立即安排生产。2017年8月至9月,原告已经交货调试完毕,收货单位均在被告1出具的设备签收单上签字并盖章。2018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1经协商,对原合同(《教学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数量及单价进行变更,变更后总价款增加377500元。至原告起诉时,所有教学设备已投入使用两年之久,但被告1仅于2018年9月30日向原告付款30万,其余款项迟迟不予支付。至原告起诉时,在扣除支付给居间方1113920元居间费的情况下,被告1仍拖欠1411948元货款未向原告支付。 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原告起诉答辩人主张货款及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确实存在办公桌椅等买卖关系,但根据双方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原告提供的货物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七日内付款合同总金额90%,现原告所交付的办公桌椅等并未经过验收,在2019年年初,办公桌椅使用方临邑县教育局曾向答辩人发出项目整改通知,答辩人也将整改通知转发给原告,但原告并未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致使其提交的办公桌椅存在质量问题,并未经过整体验收;二、原告提交的办公桌椅等存在实际参数与合同约定技术参数不符、材质不符、部分桌面不平变形、办公桌椅腿部有裂纹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了整体项目验收,致使答辩人也并未按照与使用人的约定收回相应款项,因此原告现起诉答辩人主张货款及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临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北京泛禾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参加山东龙脉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辉腾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教学设备采购项目,2017年7月31日评定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3338000元。2017年8月2日,原告与辉腾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签订《教学设备采购合同》,货物名称为中小学办公桌、中小学椅子、中小学教室讲桌、小学图书室办公桌椅、初中图书室办公桌椅,合同总价为33380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为合同总金额的40%,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至合同总金额90%,剩余款项333800元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无息付清。2018年1月8日,双方对货物数量进行了变更,合同总价增加377500元,合同总价为37155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相应货物。2019年1月23日,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质量评估报告,认定临邑县中小学办公设施及教学设备购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服务方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整体项目评定为基本合格。临邑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支付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78577242.08元。庭审中,被告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对原告交付的办公桌椅是否符合合同标准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原告认可被告方已付款1189632元,原告提交其与济南奥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居间合同,认可居间费用1113920元。 辉腾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为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告主张该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未提交对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滨州宏基钢木制品有限公司1411948元并支付违约金(分别以107814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以333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均至2020年2月2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滨州宏基钢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辉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玄甲明 审判员高长梅 审判员王伟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玉霞
判决日期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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