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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沙田镇阇西股份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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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沙田镇阇西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1972执1362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08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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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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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2民初10222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10月15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6360000元(暂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64000元(暂计),上述款项共计17424000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被执行人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潘志成下落暂不明。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予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成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镇××三盛小组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集用(2007)第19XXXXX9号],上述土地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粤1971执1225号的案件首先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另案对该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向首封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任守庆 审判员林健华 审判员詹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谭仲环
判决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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