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亮虎与韦明朋、韦荣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2722民初1849号
判决日期:2021-01-06
法院: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亮虎与被告韦明朋、韦荣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覃亮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贵J×××××小型轿车维修后贬值损失价值共计20254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贬值评估费2500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租车费5980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的燃油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800元;5、判令被告韦明朋承担原告律师费36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7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韦明朋驾驶众泰牌贵J×××××小型轿车,由周覃往荔波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麻线(三都—麻尾)62公里+150米处时,该车辆与对向行驶的原告覃亮虎驾驶贵J×××××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覃亮虎驾驶的贵J×××××小型轿车损坏。案发后,原告立即向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交警大队及时出现场调查、勘查,并于2020年6月18日出具《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2722420200000325号),认定被告韦明朋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任何责任。事后,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对贵J×××××小型轿车定损并拖车维修,于2020年7月11日修理出厂。贵J×××××小型轿车受损后,经贵州思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因本次事故造成该车辆贬值损失价值为20254元,本次评估费2500元。由于原告的贵J×××××小型轿车受损后,原告不得不租赁车辆代用,从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11日共租用贵J×××××本田轿车使用23天,每天租赁费260元,共产生5980元的租赁费。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来往于荔波—都匀—周覃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过路费、燃油费等共800元。上述所有损失完全是被告造成的,当然应当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交的《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2722420200000325号)载明贵J×××××小型轿车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凭证号为805072019520111003217。现原告起诉的保险公司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送达相关起诉材料时,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亦声称该公司并未承保经营机动车交强险及相关财产保险,涉案车辆未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覃亮虎的起诉。
原告覃亮虎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4元,退还原告覃亮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莫营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陆丽娟
书记员白荷
判决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