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湘01民初43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03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博医疗公司)、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德荣医疗公司)及湖南德荣医疗器械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德荣物流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斯恩蒂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大博医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所拥有的第00818648.0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出口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被告湖南德荣医疗公司、湖南德荣物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所拥有的第00818648.0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3、判令三被告立即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追回并销毁经销商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4、判令被告大博医疗公司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制造所使用的图纸、专用设备、模具以及专用工具;5、判令大博医疗公司公开赔礼道歉;6、判令大博医疗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的费用支出共计10万元;7、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斯恩蒂斯有限公司系全球领先的医疗器械公司、瑞士上市企业、知名外科矫形设备制造商。原告就一种接骨板及包括所述接骨板的固定装置,于2000年1月27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该申请于2008年9月3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81××××.0,该专利自授权至今一直合法有效。被告大博医疗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实施原告的专利技术,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金属锁定接骨板系统的锁定钉板采用了原告第00818648.0号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被告湖南德荣医疗公司、湖南德荣物流公司未经许可,在长沙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严重侵犯。为了保护原告的知识产权,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大博医疗公司认为,一、斯恩蒂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应对本案立案受理。斯恩蒂斯有限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中国律师签署代理人自己姓名代为起诉的权利,违反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起诉状缺乏原告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仅有代理人签名,不能证明斯恩蒂斯有限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案的诉状由三名诉讼代理人签署,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限制,代理人的起诉行为无效,不发生起诉的法律效力。二、原告故意制造管辖连接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事实上,湖南德荣物流公司无法知悉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权,斯恩蒂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直接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而是通过设置陷阱的方式事先引诱调取被控侵权产品,相应取得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用于证明大博医疗公司在长沙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基于现有证据,原告只能依据大博医疗公司的住所地或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湖南德荣医疗公司、湖南德荣物流公司认为,原告斯恩蒂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行使管辖权,不应立案受理。原告故意制造管辖连接点,根据方便诉讼的原则,本案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及湖南德荣医疗器械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70元,由被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及湖南德荣医疗器械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斯恩蒂斯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及湖南德荣医疗器械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周平平
审判员何鑫
代理审判员马光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勰
判决日期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