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装备和学生资助中心与无锡市俱进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盖龙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13执4200号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教育装备和学生资助中心与被执行人无锡市俱进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盖龙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盖龙海、无锡市俱进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迁出无锡市上马墩东侧尤渡里60号房屋。二、盖龙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即支付无锡市教育装备和学生资助中心租金36万元(盖龙海已交至本院)。三、盖龙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教育装备和学生资助中心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四、盖龙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教育装备和学生资助中心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每年5万元的标准计算)。五、驳回无锡市教育装备和学生资助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6元,由盖龙海、无锡市俱进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该和解需长期履行
判决结果
(2019)苏021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诸庆文
审判员周强
审判员陈京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金君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