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静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304执191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31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静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304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静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11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扣除共计94808.64元,已发放,查其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车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2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湘0304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静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吕军锋
审判员易金玲
审判员吴秀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新岳
代理书记员刘天姿
判决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