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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更生
联系方式:0791-86128013
注册时间:2002-09-03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云中城B#办公楼36-37层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职业中介服务(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23年01月15日);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6月13日);法律咨询服务;产业园运营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标代理;经济信息咨询;广告服务;会议服务、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策划、展示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服务(除投资与资产管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9日);清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物流配送服务、网络工程服务、计算机软件服务、信息服务、代驾服务等业务外包服务;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的开发、零售及维修、综合技术服务;通信网络设备、线路的安装、维护;通信业务代营、代维、代办;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以外包的形式从事金融业务流程、信息技术、知识流程服务;接受委托以服务外包形式从事资料的送取、扫描、录入、打印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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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8民特7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造良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安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案字〔2020〕第23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⑴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曾造良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安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直接受理并进行仲裁。⑵本案所涉仲裁事项为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也应当是属于终局裁决,而安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却属于非终局裁决。⑶本案劳动仲裁以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属主体错误。2014年3月至2019年2月达到退休年龄时,曾造良是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人员。2.安劳人仲案字〔2020〕第23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⑴该裁决书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作为裁决依据错误,因为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争议应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⑵该裁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作为裁决依据错误,因为该法条规定的是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超过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该法条并没有规定必须由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3.安劳人仲案字〔2020〕第23号仲裁裁决认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却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是错误的,更与法律规定相违背。⑴本案中没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任何证明材料可以证实劳动者曾造良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⑵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肯让曾造良继续缴费,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曾造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⑶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曾造良还可以选择转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安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案字〔2020〕第23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曾造良、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安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为曾造良缴纳了社保,不应当承担连带支付退休待遇的责任。3.安劳人仲案字〔2020〕第23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4.安劳人仲案字〔2020〕第23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出具任何材料证明曾造良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曾造良称: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本案不是不能补办社保,二审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有限公司基于其错误坚决不去补办社保。2.曾造良与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有限公司从未中断劳动关系。3.曾造良在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有限公司工作了18年,现已满60岁,不存在曾造良自己补缴社保,应由未为曾造良缴纳社保的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有限公司补缴。4.劳动仲裁裁决由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法律依据,因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告知员工有无缴纳社保,有代扣代缴社保费的法律义务。 经审理查明:劳动仲裁申请人曾造良自2001年1月至2019年2月在被申请人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有限公司处从事抄电表等工作。期间,2014年3月起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有限公司上班。2001年1月至2014年2月,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有限公司未为曾造良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2014年3月至2019年2月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曾造良办理了社保登记并缴纳了社保费。 另查明,安劳人仲案字〔2020〕第23号仲裁裁决引用的法律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撤销安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劳人仲案字〔2020〕第23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800元,由申请人安福县新农村电力有限公司及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各负担400元
合议庭
审判长王文忠 审判员陈晨 审判员杨思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龚带娣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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