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红、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16执266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775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诺威尔(天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李宗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债权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
判决结果
立即冻结被执行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冻结数额为人民币74845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转让或转移该部分债权,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不得向被执行人或任何第三人清偿该部分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吕国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郝金亮
书记员刘亚飞
判决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