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格尼斯磁悬浮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20)粤0606民初14379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0-12-10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格尼斯磁悬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粤0606民初14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1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冻结了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开立的账户********6843、******4*0307中的存款616500元;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户********6920中的存款6165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潍坊潍城支行开立的账户*************902中的存款6165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潍坊四平支行开立的账户********8958中的存款616500元;在兴业银行潍坊分行开立的账户********1220中的存款616500元。现佛山格尼斯磁悬浮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开立银行账户的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开立的账户********6920中的银行存款616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潘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梓晴
判决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