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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星
联系方式:0571-64780026
注册时间:1991-09-21
公司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93号
简介:
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凭本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及批准文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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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82执60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07         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朱峥、陈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82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朱峥、陈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54611.96元、利息人民币501623.7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朱峥、陈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朱峥、陈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朱峥、陈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朱峥、陈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并到被执行人朱峥、陈瑛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现已歇业。被执行人朱峥有车牌号为浙AB××××号东风牌、浙A8××××号依维柯牌汽车,被执行人陈瑛有车牌号为浙A8××××号奥迪牌汽车。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另案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朱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B××××号东风牌汽车、浙A8××××号依维柯牌汽车,拍卖所得款人民币共计74854元,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无余款可受偿。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8××××号奥迪牌汽车,但未实际扣押。另查明,案外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破产。 鉴于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朱峥、陈瑛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峥罚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陈瑛罚款人民币1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峥、陈瑛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朱峥、陈瑛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0年7月29日,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54611.96元、利息人民币501623.72元。 综上,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朱峥、陈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已移送破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182执6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鲁军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毅
判决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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