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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联系方式:0771-5336726
注册时间:1996-08-29
公司地址:南宁市竹溪南路18号
简介:
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咨询,水电维修服务;销售:日用百货,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五金家电、办公用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产品销售;停车场管理服务;二次供水服务(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餐饮管理;会务及会展服务、礼仪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病虫害防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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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晓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桂0103民初5599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7年5月24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开庭时间:2017年7月28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原告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家园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征到庭。 被告方:被告李晓春的委托代理人谢玉芳到庭。 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6696.80元、物业管理费滞纳金32458.70元,以上合计39155.5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 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19号新兴苑小区44栋2单元3楼XXXX号房的业主系被告李晓春,建筑面积169.16平方米。原告家园物业公司于2001年10月11日与新兴苑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第十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水费和电费(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实行一户一表制后,只负责收取公用水电分摊费)、维修资金等。第十七条合同期限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第二十一条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5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杂屋房等非住宅房屋按所在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50%向业主收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第二十二条自2002年元月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由家园物业公司在收取管理服务费一起代收,并按月转入新兴苑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资金专户。” 2004年8月9日,南宁市新兴苑业主委员会函告原告家园物业公司:“贵司与本会原所签订的对新兴苑居民小区《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从2001年10月1日—2003年9月30日)已经届满,出于种种客观原因,至今双方尚未能续订新的物业管理合同。但贵司实际仍然继续对整个小区的物业承担着管理的责任,并按原《委托物业管理合同》的标准(物业管理费0.45元/平方米、维修基金0.05元/平方米),继续向业主和住户收取费用。”2004年8月10日、2004年12月30日、2006年6月13日,南宁市新兴苑业主委员会均函告原告家园物业公司: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经届满,在双方洽谈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间,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有效。2008年10月14日,南宁市青秀区建设局发布通告,称:“……业委会以履行合同的名义,在家园物业公司没有移交撤出的情况下,曾两次让南宁市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小区,引起了小区管理上的矛盾和纠纷。城区相关部门及时制止,防止了事态的扩大。……鉴于目前的状况,在业主委员会未能证明此次投票过程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政府要求暂时维持小区目前的管理现状。请广大业主积极献言献策,按程序依法处理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2008年10月29日,南宁市青秀区建设局再发通告,称新兴苑业委会强行让拓诚物业进驻的做法,已损害小区业主的根本利益,要求维持小区目前的管理现状,保持小区的稳定。2014年12月9日,南宁市新兴苑业主委员会函告原告家园物业公司,称:出于保障小区的安保和卫生起见,在小区业主大会未能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之前,要求原告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具体服务要求及收费仍按2001年10月1日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约定履行。2015年10月8日,南宁市新兴苑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住宅每平方米0.78元/月,杂屋房每平方米0.39元/月计收;小区专项公共维修资金:住宅和商铺每平方米0.1元/月,由家园物业公司代收,按转向公共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市区,由家园物业公司代收代缴。上述物业服务费、小区专项公共维修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10号前向原告交缴。业主、物业使用人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由拖欠人按拖欠金额每日3‰的比例向家园物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 裁判理由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晓春向原告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696.80元; 二、被告李晓春向原告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滞纳金(计算方式:2008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期间的每月1日起,以当月所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6年9月31日;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9月11日期间的每月11日起,以当月所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6年9月31日)。 本案受理费779元,由原告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元,由被告李晓春负担179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朱微微 人民陪审员梁霄鹤 人民陪审员胡晓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容家凤
判决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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