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天津远华海运有限公司> 天津远华海运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远华海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乐再龙
联系方式:022-66280000
注册时间:1998-09-24
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东三路78号1-A-209
简介:
国际、国内散货运输;揽货、订舱、租船等业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煤炭批发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天津东宏凯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远华海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民申7653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天津东宏凯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远华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3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宏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煤炭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是东宏公司获取托盘资金、远华公司获取资金占用费,当事人真实意思并非煤炭买卖,而是以买卖合同为名行借贷之实。这种交易方式违反了企业之间不得拆借的规定,远华公司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依据2013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及天津市、上海市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远华公司为东宏公司提供资金,由东宏公司采购并运输货物,远华公司稳赚资金占用费、不承担任何风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这种联营交易保底条款应为无效。2.原审法院对东宏公司的结算款及利息计算存在错误。本案货款的结算方式应当是: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付款(以下简称沙洲电力公司)-远华公司预付款=东宏公司应得货款,且在计算东宏公司应得货款时应当将资金占用费扣除。远华公司要求整体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船一结”结算方式,原审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与本案无关联买卖合同中的货款一并抵销,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欠付款项的利息,应当从欠付之日起算,而不应当以东宏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算利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远华公司提交意见称,1.案涉《煤炭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且均已履行完毕,符合买卖合同的交易特征,合法有效。另外两起关联案件亦认定远华公司与东宏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有效,东宏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其申请执行本案判决的行为相矛盾。2.双方当事人针对沙洲电力公司在2015年9月至2016年期间共签订了9份《煤炭购销合同》,东宏公司仅起诉了前8份合同中其认为对其有利的2份合同,如按照东宏公司主张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不仅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还将严重损害远华公司的利益并违背公平原则,且双方在案涉《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了资金占用费,应当按约履行。因双方业务往来系滚动发生,具体债权债务金额需在最终结算抵销后才能确认,原审法院以东宏公司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利息未损害东宏公司的权益。综上,请求驳回东宏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天津东宏凯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志明 审判员侍婧 审判员杨志刚 法官助理费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斯琦
判决日期
2020-11-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