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111执保309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于2020年11月6日制作民事裁定书,并对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万元进行了冻结。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39万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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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员樊高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万明雪
判决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