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和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其他决定书
案号:(2020)皖05司惩复2号
判决日期:2020-11-18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和县和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州公司)不服雨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504执1272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和州公司提出:一、雨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政云、濮金龙等人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20日向和州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和州公司协助扣留、提取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和州公司的工程款2500000元。因为当时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和州公司的工程尚未审计结束,无法确定剩余工程款数额,和州公司将相关情况告知雨山区人民法院,并向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关于现阶段无法执行相关通知的函》;二、和州公司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8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和县乌江人家棚户区改造项目22#、23#、24#、28#、29#楼、水泵房及幼儿园工程。截至2018年6月12日,和州公司向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0500000元,其后和州公司未向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三、2019年12月16日,工程审计报告结束,最终审定价为51802071.98元,除去和州公司已经支付的50500000元工程款,剩余1302071.98元工程款未支付。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皖0523民初4258民事判决书,判令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戴克龙工程款1302071.98元;和州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戴克龙承担责任。后和县人民法院分两次从和州公司扣划1302071.98元。综上,和州公司目前无工程款给付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雨山区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
经审理查明:雨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政云、濮金龙等人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20日向和州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和州公司协助扣留、提取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和州公司的工程款2500000元,和州公司以相关工程尚未办理审计决算为由,未协助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后雨山区人民法院以和州公司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为由,决定对和州公司罚款500000元
判决结果
一、撤销雨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4执1272号罚款决定;
二、对和县和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000元。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判决日期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