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111执保30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17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9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2020年11月13日申请人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冻结的被申请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行湖南省衡阳城南支行账号:19×××7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账号:43×××99_1进行解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工行湖南省衡阳城南支行账号:19×××7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账号:43×××99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樊高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万明雪
判决日期
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