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111财保83号
判决日期:2020-11-12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9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利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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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员樊高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万明雪
判决日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