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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52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之浩
联系方式:021-56389988
注册时间:2001-12-30
公司地址:南京西路651号广电大厦23楼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以互动方式在传输网络、网站中传播广播、影视节目及相应市场运营为主营业务,兼营其他相关产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频道接收设备、电子产品、办公用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工艺礼品、电器产品、机械设备、服装鞋帽、化妆品、针纺织品、钟表、眼镜(隐形眼镜除外)、汽车零配件、通讯器材、汽车装饰品、体育用品、洗涤用品、母婴用品、厨房用品、家居用品、家具、金银饰品、玩具、一类医疗器械、健身器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食品的销售,电子商务,在计算机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承接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旅游咨询(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演出经纪,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提供筹备、策划服务,会展会务服务,游戏产品运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范围详见许可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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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顺莉与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2民终8361号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叶顺莉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13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叶顺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请,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公证费1800元,共计46800元;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无证据佐证本案中视频来自于金山公安,被上诉人并未就其视频来源合法性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取得视频的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中以合法渠道获取个人信息的规定。二、视频中上诉人未戴口罩的镜头中,上诉人的脸部长时间曝光,声音也未作处理,足以使他人辨认出上诉人,对此法院应予确认。三、涉案视频被设置为置顶状态,十天内点击量达到一百多万,其传播非常广泛。法院还没对刑事案件做出宣判前,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未审先判,其文字带有鼓动性,充满恶意。四、被上诉人并未对其脸部进行模糊处理,并不符合法制宣传节目的制作规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应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刑事案件适当公开的同时也需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被上诉人不应公布未经模糊化处理的视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叶顺莉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侵权视频。2.判令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向叶顺莉赔礼道歉。3.判令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叶顺莉精神损失3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1800元,共计4680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叶顺莉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叶顺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邬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梁芳 书记员梁芳
判决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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