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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夏本法
联系方式:0551-64859958
注册时间:2004-03-05
公司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国际1808
简介:
膜结构、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技术咨询及软件开发;室内外装饰材料设计;室内外装饰工程、灯光亮化工程、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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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伍伍陆电商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8民终2017号         判决日期:2020-11-03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安徽伍伍陆电商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伍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斯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伍伍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依法改判伍伍陆公司应自美斯特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12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按照伍伍陆公司自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无事实法律依据。 美斯特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美斯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伍伍陆公司支付工程款263426.82元(逾期付款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自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伍伍陆公司与美斯特公司签订《钢结构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美斯特公司承接伍伍陆电商园区综合楼、办公楼钢架结构,合同约定工期45天,质保期一年,合同签订后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入住。经双方确定工程总款为713426.82元,伍伍陆公司陆续支付585000元,截止一审法院开庭时止,伍伍陆公司尚欠美斯特公司工程款128426.82元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伍伍陆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尚欠美斯特公司工程款。美斯特公司提交的结算清单并不是与伍伍陆公司双方共同确认,故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伍伍陆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能够证明其实际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查明事实,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美斯特公司提供伍伍陆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的具体的银行账户,但美斯特公司没有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安徽伍伍陆电商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28426.82元及该款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626元,由原告合肥美斯特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92元,被告安徽伍伍陆电商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4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二审予以确认。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伍伍陆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欠款应自美斯特公司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安徽伍伍陆电商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左红 审判员张秀珍 审判员陈世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红军 书记员胡菲
判决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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