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林平
联系方式:0591-87542974
注册时间:1991-12-02
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20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代理中国保监会批准和允许销售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外汇存款、贷款;上级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资质证书为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与杜盛勤、徐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102民初6407号         判决日期:2020-10-30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杨桥支行)与被告杜盛勤、徐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杨桥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盛勤、徐美凤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建设银行杨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杜盛勤、徐美凤共同向建设银行杨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9191.27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依编号为2005年建榕杨个字第000424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现暂计至2019年8月7日为7035.98元,本息暂合计86227.25元);2.建设银行杨桥支行有权以杜盛勤、徐美凤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原香江红海园二期)1#楼101单元房产(产权证号:R0××62)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银行杨桥支行对杜盛勤、徐美凤在本案中的所有债权;3.杜盛勤、徐美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 事实与理由:2005年8月25日,杜盛勤、徐美凤与建设银行杨桥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2005年建榕杨个字第000424号,下称合同),合同约定:杜盛勤、徐美凤向建设银行杨桥支行申请160000元贷款用于购置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原香江红海园二期)1#楼101单元商品房,借款期限为240个月,从2005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5日止,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调10%,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合同所执行借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35%,杜盛勤、徐美凤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偿还借款本息。合同另约定:杜盛勤、徐美凤不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的,构成违约;杜盛勤、徐美凤出现违约情形的,建设银行杨桥支行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杜盛勤、徐美凤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杜盛勤、徐美凤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建设银行杨桥支行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合同签订后,建设银行杨桥支行于2005年9月5日为杜盛勤、徐美凤发放了160000元贷款。2006年1月24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上述房产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榕房他字第××号)。然而,杜盛勤、徐美凤此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杜盛勤、徐美凤未做答辩。 建设银行杨桥支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杜盛勤、徐美凤未发表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建设银行杨桥支行提交的证据均能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建设银行杨桥支行所述属实。另查明,截至2019年8月7日,杜盛勤、徐美凤尚欠建设银行杨桥支行借款本金79191.2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035.98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杜盛勤、徐美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借款本金79191.2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035.9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7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有权对被告杜盛勤、徐美凤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原香江红海园二期)1#楼101单元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37.5元,由被告杜盛勤、徐美凤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邱玲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祝诗偲 书记员林晓宁
判决日期
2020-10-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