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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洋
联系方式:024-22690556
注册时间:2010-01-20
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67号一、二层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策划;承办会议服务;礼仪庆典策划;企业营销策划;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技术咨询服务;文艺表演;商务信息、旅游信息、教育信息咨询;商务代理服务;房产销售代理;汽车销售;增值电信业务;文化艺术交流及活动策划;电信业务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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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军与沈阳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沈阳创成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103民初第1542号         判决日期:2020-10-20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军与被告沈阳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沈阳创成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军,被告沈阳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日馨、赵蕊,被告沈阳创成维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姜军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未发工资共计9000元(月工资3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沈阳异锋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是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在2016年10月13日联合成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学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103MA0P5BPW8J。2016年11月,原告到沈阳异锋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就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任销售一职,约定工资3500元(到手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给原告每月正常发放了工资(工资发放是次月发放上月工资,相当于押一个月工资)。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11日,被告并未支付原告相应工资。被告从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每月给原告正常缴纳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018年6月11日,公司财务在微信上和原告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当月即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原告多次和被告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发工资一事进行协商,持续一年均未果。由于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沈阳异锋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己经在2019年4月25日注销,所以劳动仲裁己经不受理只能起诉股东,也就是被告一和被告二。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须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拖欠工资的还要补偿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注销前也应当清算结算在职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和法定补偿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沈阳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18年6月11与沈阳异锋网络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本案立案时间,原告于2020年才到法院起诉,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一作为异锋网络的股东,已经尽到出资义务,实缴51万元,不应继续承担责任;原告诉称2018年4月至6月没有支付相应工资,事实上从4月起异锋公司没有业务,原告没有打卡上班,故不应支付工资;异锋公司已经清算注销,故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沈阳创成维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沈阳异锋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由沈阳创成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创立,沈阳创成维科技有限公司以技术入股占股49%,沈阳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资金入股占股51%。沈阳异锋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备案清算、经公告45日后,依法注销。2.时任沈阳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沈阳异锋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和总经理的罗学敏,负责包括工资在内的资金管理、人事任免和公司经营发展方向。沈阳异锋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工资发放有严格的要求,需要有考勤记录和业绩考核,并且只有在罗学敏同意并签字后才会通知财务人员发放工资。3.沈阳创成维科技有限公司只提供技术支持。4.被答辩人姜军在2018年4月、2018年5月、2018年6月11日无考勤记录并连续多月无工作记录、无业绩,故不予发放工资,姜军无异议,并于2018年6月11日与沈阳异锋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5.自2018年6月至沈阳异锋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公告并依法注销后,被答辦人姜军都未提出任何异议。证明被答辩人姜军与沈阳异锋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纠纷。故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姜军于2016年11月入职沈阳异锋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到手月工资3500元。沈阳异锋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5月。原告称2018年6月11日,与沈阳异锋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沈阳日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被告沈阳创成维科技有限公司系沈阳异锋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沈阳异锋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核准注销。原告称沈阳异锋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向其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11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于2019年11月7日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了沈河劳人仲字[2019]19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该仲裁结果不服,起诉来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姜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姜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芳 人民陪审员王永连 人民陪审员张征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希楠 书记员张青楠
判决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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