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与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01民辖终158号
判决日期:2020-10-19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海矿泉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民初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上诉请求:1.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民初63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管辖;2.由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与蓝海矿泉水公司之间签订《合办赞助电视节目协议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但其性质为赞助合同,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作为电视台,负责制作并播放节目为蓝海矿泉水公司的产品起到进行宣传作用,应为履行义务一方,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认定为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并且,如果认定蓝海矿泉水公司为履行义务一方,那么,蓝海矿泉水公司所履行的义务仅为付款义务,那么争议的标的便成为了给付货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应认定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判决结果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民初6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姜怡
审判员张蒙江
审判员蔡世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齐兴宇
书记员翟玥
判决日期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