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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广播电视台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71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4897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
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西街1号
简介: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发挥广播电视党和政府的喉舌作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内蒙古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广播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实施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新闻宣传、节目制作及对外合作交流活动;承担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播出平台安全播出和新媒体建设及广告任务;承担蒙古语广播电视相关业务,为蒙古族听众和观众服务;完成国家及自治区下达的对外宣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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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与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01民辖终158号         判决日期:2020-10-19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海矿泉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民初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上诉请求:1.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民初63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管辖;2.由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与蓝海矿泉水公司之间签订《合办赞助电视节目协议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但其性质为赞助合同,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作为电视台,负责制作并播放节目为蓝海矿泉水公司的产品起到进行宣传作用,应为履行义务一方,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认定为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并且,如果认定蓝海矿泉水公司为履行义务一方,那么,蓝海矿泉水公司所履行的义务仅为付款义务,那么争议的标的便成为了给付货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应认定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判决结果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3民初6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姜怡 审判员张蒙江 审判员蔡世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齐兴宇 书记员翟玥
判决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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