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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诚
联系方式:028-83399562
注册时间:1993-02-26
公司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38号IP科技中心二期4幢101、104号
简介:
城镇规划、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设计;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相关业务咨询;电力工程(送电、变电)设计、园林景观设计;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可靠性鉴定(以上项目需凭资质证经营);工程勘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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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邛崃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川0183民初2026号         判决日期:2020-10-14         法院: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邛崃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敖岗,被告邛崃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健、汪娱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后双方申请进行庭外调解,但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3月14日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完成设计工作的费用129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8484元并赔偿损失1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8日,原告参加四川日报投标比选网由被告公开发布的“天台山景区景点出入口景观提升工程”项目比选,并按比选公告的要求下载了比选申请函样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样本等比选文件,缴纳了比选保证金。2016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选通知书》,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已被确定为中选人,中选价为430000元,工期20日历天。中选后,原告即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被告的要求到项目现场进行了踏勘,开展设计工作,并制作了设计方案,向被告提供了专业图纸、设计估算。原告亦于2016年3月18日、3月21日参加了中共邛崃市委及被告组织的方案汇报会。之后,被告称因项目与其他项目内容重复,要求原告暂缓后续设计工作。因合同约定工期固定,为保证工期,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问询协商合同后续设计事宜,被告均未予以明确答复。现因被告终止项目,明确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原、被告双方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依法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给付已完成设计工作的设计费。 被告辩称,原告中选“天台山景区景点出入口景观提升工程”是事实,但并未开展实际设计工作也未提交设计方案、图纸、设计估算等。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参加了联席会议,就设计概念向联席会进行了沟通汇报。但由于设计概念不能满足规划设计要求,设计概念予以否决,导致未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于未签订上述合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成立更未生效,故不存在解除的说法。原告除进行了现场勘查工作收集了部分资料和以PPT形式提出了设计概念(已被否决)外,未开展任何实际性设计工作,更未向答辩人提交任何设计成果。被告不应当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即便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承担的也仅是缔约过失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被告在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站发布“天台山景区景点出入口景观提升工程设计”比选公告。3月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比选申请书,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中选通知书,确定原告为中选人。 比选公告载明:项目名称为天台山景点出入口景观提升工程;设计周期为20日历天;工程规模(和标准)为1、景点节点打造:天台山景区祖师桥、和尚衙门、小九寨、十八里香草沟;2、出入口环境整治及节点打造:天台山景区景点出入口。设计为本项目范围内的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施工阶段的相关服务工作。 2016年3月18日、21日,原告就案涉项目设计方案向被告进行了两次汇报,并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方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收设计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双方均认可的“比选公告”、“中选通知书”、“设计方案”、“律师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模板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原告是否完成了设计工作;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设计费、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1元,由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华君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彭力家
判决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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