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绍兴市协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民辖终168号
判决日期:2020-10-13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绍兴市协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融洲贸易有限公司、姜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初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上诉称,根据(2017)浙07刑初78号刑事判决,绍兴市协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系杨晓霞诈骗一案的被害人,前述刑事判决书并明确“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晓霞的违法所得;返回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杨晓霞退赔”,故本案不属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应当依法驳回绍兴市协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刑事判决查明的情况,案涉《燃料油购销合同》系杨晓霞在合同诈骗过程中诱骗绍兴市协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该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不应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绍兴市协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虽与杨晓霞刑事案件有牵连,但属于不同法律事实,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指出,民刑交叉案件应遵循分别受理、分别审理原则,其作为受害人有权对其他主体提出民事诉讼。《燃料油购销合同》系有效合同,即使该合同无效,亦不影响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独立效力。故根据合同的约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吕舸南
审判员胡华锋
审判员滕灵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丁波
判决日期
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