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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程显俊
联系方式:024-25158333
注册时间:2001-09-04
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东路24号
简介:
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勘察及设计;测绘服务;工程监理;城市规划设计;财务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程设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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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营口市万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803民初668号         判决日期:2020-10-11         法院: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公信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营口市万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信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被告营口市万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玉红、马森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公信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审核服务费228422.09元,并从2018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为17627元,从2019年8月21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借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为3178.92元,以上合计249228.0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通过投标,入围2015-2016年度老边区财政局所辖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单位,为“营口市老边区城区供暖改造及五矿中板厂内供暖管线迁移项目(二标段)五矿中板厂内供暖管线迁移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2016年11月28日,原告与营口市老边区财政局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同日原告、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供暖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区财政局四方签订《关于支付外委审核工程审核业务费的协议》,约定本案被告编制的工程结算书误差率控制在5%以内,误差率超过审定金额5%增加的核减额所产生的中介审核费用由被告承担。送审金额为12340564.11元,审减金额为5042430.30元,审定金额7298133.81元,四方盖章确认。按四方协议审核费按4.53%标准收取,误差率超过审定金额5%增加的核减额所产生的中介审核费用由被告承担的约定,被告应承担审核费228422.09元。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审核费228422.09元,并承担利息20805.92元。 被告营口市万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如下:1.2017年冷凯挂靠在被告公司给老边区物业干管道工程。被告公司预算费用为12000000元,后老边区财政委托原告公司审计,审计金额为700万元,审减下额度500万元,减了40%。当时老边区财政局和原告交涉,审计内的审计费钱由老边区财政拿。审减下的500万元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2.原告公司审计完后,被告公司本应对报告提出申请复议,但是由于工程急需用钱就没有复议,但老边区财政只给付一半工程款,尚欠3000000元没有给付,被告公司还欠工人工资款及借款。原告对审减下的5000000元费用不要了,所以冷凯也没有给付。诉前老边区财政局领导做调解,要被告公司给付150000元,被告公司没有同意;3.原告公司收费太高,签协议时被告公司对取费的标准不懂,原告公司亦未告知收费的标准。原告公司给审下40%的审减额,使被告公司两年亏损无力支付审计费用。被告公司对审计费收取的问题咨询多家审计所,确定额按照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五收取审计费。审减额按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原告公司对被告公司收取审计费过高。原告公司审减额多收取费用是要增加审计费;4.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被告公司可以申请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咨询意见进行鉴定,故被告公司简易此案协商解决,否则将向法院申请重新审计;5.案涉工程规模较大,工程量繁重要求高,施工场地小等加大工程费用;6.审计决算裁剪额幅度大,未考虑实际施工情况,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希望原告公司同意被告公司给付3-5万元审计费用;7.原告公司诉求的工程审核服务费金额计算错误,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四方协议》约定,原告公司计算的审核服务费高于被告公司应支付金额20000余元;8.合同及协议均未约定服务费支付时间,因此原告公司要求从2018年1月4日起支付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9日,原告通过招标的方式入围“营口市老边区财政局2015-2016年度造价审计单位入围采购项目”,对营口市老边区城区供暖改造及五矿中板厂内供暖管线迁移项目(二标段)五矿中板厂内供暖管线迁移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2016年11月28日,原告与营口市老边区财政局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送审工程造价为12340000元。第三部分第六条规定,付款金额按老边区财政局2015-2016年度造价审计单位入围采购项目之规定以工程造价审减额的4.53%支付审核费用(复核程序的审减额扣减审核程序的审减额)。付款方式为本工程审核完成后,一周内付清审核咨询服务费。营口市老边区财政局应按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咨询费用,逾期付款应由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同日,原告与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供热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区财政局签订《关于支付外委审核工程审核业务费的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外委原告审核,由此产生的审核费用,按老边区财政局2015-2016年度造价审计单位入围采购项目之规定,由被告编制的工程结算书误差率应控制在5%以内,在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营口市老边区财政局承担,误差率超过审定金额5%增加的核减额所产生的中介审核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向原告支付。决定以最终审定金额为基数,按老边区财政局2015-2016年度造价审计单位入围采购项目之规定以工程造价审减额的4.53%支付审核服务费用。2017年12月,原告与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供热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区财政局签订《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单》,确认送审金额为12340564.11元,审减金额为5042430.3元,审定金额为7298133.81元。后经复核,复核后审定金额为7157976.42元,复核审减额为140157.39元。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审核服务费
判决结果
被告营口市万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公信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服务费205860.15元,并从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5860.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8元,由原告公信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50元,被告营口市万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388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罗惠环 人民陪审员赵永明 人民陪审员栾东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春龙 书记员刘姝名
判决日期
20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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