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旭、深圳市绿鑫源农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05民终1598号
判决日期:2020-10-10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赵东旭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绿鑫源农品有限公司(简称绿鑫源农品公司),一审第三人陈世明、陈松玲、深圳市新鼎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新鼎高农产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东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存在重大误解,误认为新鼎高农产品公司的债务是自己的债务、自己的房产也是新鼎高农产品公司的房产,所以才会在明知自己是替新鼎高农产品公司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然毫不犹豫卖房偿还债务,赵东旭几次签订协议都是在不了解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且都是在绿鑫源农品公司的强迫下被逼无奈签的。
绿鑫源农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陈世明、陈松玲、新鼎高农产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赵东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告赵东旭和被告绿鑫源农品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签署的《付款协议书》。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东旭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赵东旭签订2019年1月10日的《付款协议书》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是否是在被强迫的情形下签订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赵东旭已向本院预交,由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丘富圣
审判员何能媛
审判员明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孜
书记员龙财新
判决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