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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鹏飞
联系方式:027-87155217
注册时间:2008-04-28
公司地址:武昌区武珞路58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商业街4号楼4-1010商铺
简介:
物业管理;园林园艺绿化工程施工;计算机网络维护;机电设备维修;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日用品批零兼营;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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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106民初2855号         判决日期:2020-10-02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弘泰公司)诉被告胡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丹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嘉弘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杨晓霖及被告胡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万嘉弘泰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22805元,并依约支付违约金4561元(按欠费金额的20%计);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百瑞景中央生活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是百瑞景中央生活区一期1栋2904号房业主,房屋面积171.21平方米。被告2010年7月22日收房并与原告签订了《百瑞景中央生活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对物业服务范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违约金支付标准等内容予以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始为百瑞景中央生活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3年4月1日开始不再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原告先后多次上门催收、发送催费函件等方式向被告催缴物业费,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 被告胡泉辩称,被告没有支付2013年至2019年物业费的原因是原告没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内容来履行,其中主要表现在1、物业没有尽到公共设施的维修服务,导致墙面出现大量渗水,被告室内漏水严重,装修毁损;2.没有尽到公用部分维修更换义务;3、对于小区内的清洁没有及时处理,导致垃圾长期堆积;4、没有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支出和公共收益情况,在被告长期就室内漏水向原告提出异议,原告置之不理,被告行使不支付的抗辩权。对于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物业服务费应该减免。原告方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原因在于没有支付物业费是因原告行为导致的,不是被告的主观恶意。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业主资料/钥匙签收记录,证明被告已完成收房的事实。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关系的事实;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被告应当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3、物业费缴费发票。证明被告缴纳物业费的截止时间及原告物业费的计算起点。4、原告催缴物业的照片。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物业费的事实。5、原告联系房产开发商维修房屋记录、工程维修调度通知单。证明被告提出维修诉求的记录,原告在业主房屋质量问题,通知开发商维修房屋的事实,原告履行了通知义务。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公共部分设施墙体损坏、电梯漏水照片。证明原告没有尽到维修义务。2、被告因渗水导致室内损害的照片。证明原告没有修复渗水墙面导致被告财产损失。3、公共设施损坏、消费设施损坏、公用设施门窗损坏照片。证明原告没有尽到维修义务。4、小区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形成堆积照片。证明原告没有尽到义务。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催收通知贴在被告家门上,且没有收到;对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原告单方制作,不能证明原告向开发商主张过权利。对证据4,因原告所提供催告函没有被告签收,且照片上未能显示拍照时间,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照片是一个静止状态,不能证明一个持续过程。本院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胡泉为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一期1栋2904室(建筑面积171.21平方米)房屋业主。 2010年7月22日,胡泉收房。 胡泉(乙方)与万嘉弘泰公司(甲方)签订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应于建设单位公布的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向甲方缴纳物业服务费;乙方同意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一年物业服务费,一年之后,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缴纳物业服务费,乙方缴纳费用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交纳违约金,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不交纳,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追缴”。合同中还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泊,消防维护及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等服务质量标准进行了约定。 截止2020年6月4日,胡泉已缴纳2013年4月1日前的物业服务费。 另,万嘉弘泰公司在给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一期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 因胡泉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万嘉弘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一、被告胡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0524元; 二、被告胡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违约金4561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万嘉弘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被告胡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卢丹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华帆
判决日期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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