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矿(天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411民初648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9-21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矿(天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43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50元,由原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孙舒妤
人民陪审员巢松发
人民陪审员陈玉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俞萍
判决日期
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