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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余荷花
联系方式:0911-2410888
注册时间:2009-07-27
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办事处东苑社区市政建设公司家属院4-202号房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园林绿化;体育场设施施工;房屋拆除;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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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诚兴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629民初2640号         判决日期:2020-08-24         法院:洛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诚兴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兴公司)与被告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宜、任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诚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5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扩大分包合同》,被告将洛川县狮子岭4标项目的劳务扩大部分发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为洛川县XX街,工程期限为2014年4月20日至2015年7月5日,单价435元/m²,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保证金100000元。原告依据合同完工后,双方于2015年11月23日对原告劳务费进行结算并签订《劳务终止协议书》。结算确定工程劳务总费用6167477.85元,扣除二次结构费用1008631.25元。协议第四条约定,扣除被告已付原告的借款385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469398.9元,2016年6月15日支付469398.9元,2016年12月30日支付370048.67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保证金和部分劳务费,现尚欠劳务费5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龙林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原告诚兴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扩大分包合同》、《劳务终止协议书》,被告龙林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其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3日,原告诚兴公司与被告龙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扩大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龙林公司将洛川县XX小区XX楼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诚兴公司,工程地点洛川县XX街,工程期限至2015年5月25日,单价435元/m²,原告诚兴公司向被告龙林公司缴纳保证金1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诚兴公司依据合同完工后,双方于2015年11月23日对原告诚兴公司劳务费进行结算并签订《劳务终止协议书》。协议结算确定工程劳务承包总造价6167477.85元,扣除二次结构费用1008631.25元,约定费用支付办法:扣除被告龙林公司已付原告诚兴公司的借款385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469398.9元,2016年6月15日支付469398.9元,2016年12月30日支付370048.67元。协议签订后,被告龙林公司陆续向原告诚兴公司支付了部分费用。截止诉讼时,协议约定2016年6月15日支付的劳务费尚欠179951.33元未付,2016年12月30日支付的劳务费分文未付,目前共欠原告劳务费550000元未支付
判决结果
被告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陕西诚兴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5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79951.3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5日起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70048.6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0149元,减半收取计5074.5元,由被告陕西龙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宇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央阳
判决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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