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玉亭
联系方式:0531-67753555
注册时间:2000-06-17
公司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旅游路28666号1区8号楼
简介:
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理客户理财等金融业务);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风力发电项目、氢能项目、太阳能发电项目、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配套服务;氢能技术开发、技术应用与技术推广服务;加氢基础设施开发;燃料电池技术开发与技术应用;电力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荣成市西霞口安鼎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安荣、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082民初687号         判决日期:2020-08-07         法院: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荣成市西霞口安鼎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鼎泰食品公司)与被告田安荣、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时代投资公司)、第三人樊贵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鼎泰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竟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安荣、国华时代投资公司,第三人樊贵海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鼎泰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享有要求被告国华时代投资公司办理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过户登记的请求权;2、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2013年10月8日,受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指示:原告分四次向时任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主任的第三人樊贵海个人账户汇款10907395元,用于购买被告国华时代投资公司开发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别墅。田安荣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国华时代投资公司就上述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樊贵海将从原告处收到的房款支付给了被告国华时代投资公司,涉案房屋早已交付,并由原告实际占有。因涉案房屋系原告的合法财产,原告曾多次要求田安荣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其均以没有时间为由予以拒绝,故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田安荣、国华时代投资公司、第三人樊贵海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三人樊贵海系原告所属的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南办事处的负责人。2013年10月8日,原告通过银行向樊贵海在中信银行的账户分四次转入10907395元,委托樊贵海向国华时代投资公司支付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的房款用以购买涉案房屋,2013年10月9日樊贵海分两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国华时代投资公司。2013年11月6日以田安荣的名义与国华时代投资公司签订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自述据第三人樊贵海称因购买涉案房屋时无法用公司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暂以田安荣的名义签订了涉案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田安荣、国华时代投资公司、樊贵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荣成市西霞口安鼎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告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的过户登记的请求权; 二、被告田安荣、被告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荣成市西霞口安鼎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87244元,由原告荣成市西霞口安鼎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高超 人民陪审员吕亚兰 人民陪审员林春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芳频 书记员孙宪
判决日期
2020-08-0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