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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泰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赟
联系方式:010-64876277
注册时间:2015-03-18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1号楼14层1-1406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人才中介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人才中介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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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旭与北京神州泰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0102民初10454号         判决日期:2020-07-29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神州泰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沈阳神州泰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神州泰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交沈阳神州泰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决议一份,该决议第四条载明在本公司经营过程中因项目合作、股东出资、关联交易等发生股东间纠纷、股东与公司间纠纷或其他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北京神州泰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股东间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中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适用本协议中诉讼管辖的约定)。该协议第二页载有原告王某的签字及被告北京神州泰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盖章。被告北京神州泰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将上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向原告王某送达后,原告表示沈阳神州泰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决议的落款签名为原告本人签写,但是第一页内容已被被告替换,原告据此向本院申请对沈阳神州泰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决议是否同机同版同时打印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了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2019年6月19日,该中心出具不予受理说明,载明不具备该中心鉴定条件,无法进行鉴定。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再次依法委托了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9年9月29日,该所出具告知书,载明因检材印刷体字迹第一页与第二页即有差异又有符合,受检验条件所限不能确定是否同一台打印机打印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被告北京神州泰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宿凇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红梅 书记员柴萌萌
判决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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