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勇与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交剑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2629民初357号
判决日期:2020-06-22
法院: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勇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交剑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双峰县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高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胡勇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胡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6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王志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夏雪
书记员王玉梅
判决日期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