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行容与何军钟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渝03民终1944号
判决日期:2020-06-18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行容因与被上诉人何军、原审被告钟弘宇、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垫江监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1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行容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行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上诉人李行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中林
审判员陈胜泉
审判员张海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明凤
判决日期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