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新材料分公司、杨同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126执269号
判决日期:2020-06-17
法院: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新材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同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6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曾多次通知被执行人杨同锋到本院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同锋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20日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标的额为22239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16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亦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6月1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尚建国审判员尹志勇
审判员陈霜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立民
判决日期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