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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1-23052011
注册时间:2002-01-30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约路270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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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脉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15民初27015号         判决日期:2020-04-27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脉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敏律、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静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脉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与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三方于2012年签署了《学术交流协办协议》,约定被告应向由原告担任具体承办方的“2012海峡两岸妇科肿瘤领域学术交流项目”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2.70万元。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相关服务并向被告开具了等额发票,但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迟迟不支付上述服务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22.70万元及以此款为本金自2012年12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辩称,合同确实签订,是生效的,但核实不到具体的签订时间。原告说开票后被告就要付款,而按照合同,被告有权对项目进行了解和监督。现在被告对会议是否召开有异议,但如果法院能够核实到会议真实发生的,被告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被告认可全额收到发票,但不认可在原告开具发票后第二天付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中华医学会继续教育部于2012年签订《学术交流协办协议》,约定被告自愿为“2012海峡两岸妇科肿瘤领域学术交流项目”向承办方原告提供必要的资金22.70万元,具体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协议正式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提供正式合规项目发票后,被告一次性全额电汇支付项目金额;被告有权利对项目进行阶段、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协议自三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2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总额为22.70万元的会务费发票。 又查明,被告曾于2011/2012年增值服务费计划上签章,确认2012年11月18-21日于台湾召开的前述学术交流项目出席50人,预算22.70万元。其后,被告于2011/2012年增值服务费使用情况上签章,确认2012年11月18-22日于台湾召开的该学术交流项目出席73人,总费用22.70万元。 2015年1月26日,被告员工徐立彪就2012年11月BMS合作台湾会结算资料向原告方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表示:经与财务沟通,确认需要被告所支付的费用22.70万元涉及的所有费用的付款凭证,即小票复印件……另外,我看了当时的参会名单,好像都是医院医生,请问有没有被告公司人员参与?原告方回邮件,说明无被告方人员参与。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学术交流协办协议》、发票、2011/2012年增值服务费计划、2011/2012年增值服务费使用情况、电子邮件,及原、被告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脉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22.70万元; 二、被告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脉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22.7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8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7元,减半收取计2618.50元,由被告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陆茵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宗华
判决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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