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新世纪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曙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浙0424民初516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4-20
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盐新世纪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曙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
被告的住所地是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张沐路18号,其辖区基层法院为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供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由需方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江苏曙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谈其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文清
书记员冯维
判决日期
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