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世清、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18)皖1802执192号
判决日期:2020-04-16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彭世清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彭世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761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6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
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判决日期
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