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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连友
联系方式:0355-6062417
注册时间:1999-09-23
公司地址:长治市火车站站前路
简介:
钢木器家俱制造、销售;家俱材料、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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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潞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晋0406行初42号         判决日期:2019-08-16         法院: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长治市潞州区(原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霖、武超,被告长治市潞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申建民、委托代理人王晖、张志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长治市潞州区(原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潞州区人防办)于2019年3月9日作出长城人防征字(2019)第04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原告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修建的综合写字楼项目未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对其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643660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长治市解放西街建设开发明峰家私综合楼项目,该项目规划建设地上建筑物两座(东西各一座),截止2019年7月西楼主体建设完成(尚未竣工验收),东楼尚处于开工准备阶段。该项目同步规划有人防工程,原告准备在东楼建设时同时开工建设,该人防建设方案在2014年11月17日也得到长治市人防办批准。但2019年3月9日被告却作出《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该决定书错误的认定原告不履行修建人防工程义务,并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26条的规定,向原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643660元。事实上原告的综合楼项目尚未完工,东楼建设时完全具备同时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且原告现在正处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准备阶段,被告基于上述理由停办了原告城建等手续的办理,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或变更被告作出的长城人防征字(2019)第04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长城人防征字(2019)第04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补正通知书,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征收行为。 2、规划平面图、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原告的建设项目分为1、2号楼,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属于合法建设项目,现1号楼在建设当中,尚未完工,2号楼在开工阶段,不存在未同步修建人防工程的事实。 3、人防工程的审批文件,证明原告的工程项目经长治市人防办批准符合法律规定。 4、照片复印件5张,证明原告正在同步开工建设人防工程。 5、长治市人防办的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证明长治市人防办同意人防工程和项目2号楼一起建设。 6、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2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易地建设费催告书被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7、山西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经测算项目人防工程面积1363.41平方米。 8、全市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告知书,证明被告要求原告缴纳相关费用,否则将原告列入黑名单。 被告长治市潞州区人防办口头辩称,被告作出的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长治市潞州区人防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依据: 1、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查申报表两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办理人防手续。 2、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证明长治市人防办于2014年10月18日对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综合写字楼人防工程进行专项审查,经审核符合建设条件,面积1468.7平方米。 4、山西筑城人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查合格书,证明涉案建设工程人防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5、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查批准书,证明长治市人防办于2014年12月16日批准由原告按设计要求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为1468.7平方米。 6、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出具的拟建综合写字楼项目说明。 7、长治市城区发展和改革局[2010]51号文件《关于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新建综合写字楼项目核准的批复》、长治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核准表,证明相关项目依法立项。 8、长治市城区发展和改革局[2006]60号文件《关于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新建综合楼的批复》。 9、长治市人防系统专项治理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承诺书,证明原告工作人员在该承诺书中签字。 经庭审质证,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依法采信。针对被告长治市潞州区人防办提供的证据,原告代理人对证据9提出异议,认为其中的签名不是原告单位法人和负责人,没有加盖原告公章,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9签收人处未加盖原告公司公章,原告否认该签名人系该公司人员,依法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其余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长治市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06年8月11日出具[2006]60号文件《关于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新建综合楼的批复》,于2010年10月28日出具[2010]51号文件《关于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新建综合写字楼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原告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在长治市××街南)建设明峰家私综合楼项目,该项目规划建设地上建筑主楼与辅助楼(东西楼各一座),其中西楼工程已于2006年竣工,但未同步修建人防工程,也未办理人防相关手续。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告出具拟建综合写字楼项目说明,申请办理人防工程手续。2014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递交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查申报表申请办理相关人防手续;2014年11月17日,长治市治公办、长治市人防办在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并产生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同意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补建2006年已竣工西综合楼的人防工程,西楼补建人防工程和新开工东楼项目人防工程一并建设。综合楼东楼建设项目按正常人防手续办理,同意建设人防地下室。”长治市人防办对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综合写字楼防空工程进行审核,并于2014年11月18日出具2014-034号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注明人防工程面积1468.7㎡。2014年12月16日,长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14-063号《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查批准书》,审核涉案项目符合应建人防工程条件,批准原告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综合楼1#、2#、3#楼项目应建设人防工程建筑面积1468.7㎡,实批建筑面积1553.6㎡。 2018年12月25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原长治市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城区人防催字(2018)第027号催告书,以原告修建的明峰家私综合楼项目违反《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之规定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为由,要求原告缴纳易地建设费2643660元,并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被告于2019年3月9日作出长城人防征字(2019)第04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原告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修建的综合楼项目应修建防空地下室1468.7㎡未修建,限15日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643660元
判决结果
一、撤销被告长治市潞州区(原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长城人防征字(2019)第04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二、被告长治市潞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治市潞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曹建斌 人民陪审员刘丽华 人民陪审员王彦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申雨锴
判决日期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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