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建国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602民初11681号
判决日期:2019-08-13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建国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建国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88298.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88298.5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杨帆
人民陪审员邹丽
人民陪审员朱淑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仪
判决日期
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