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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海燕粮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颜廷海
联系方式:13943619999
注册时间:2014-02-19
公司地址:吉林省通榆县向海路南(原糖厂院内)
简介:
许可项目:粮食收购;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初级农产品收购;粮油仓储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汽车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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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海燕粮贸有限公司与马路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吉0881民初3028号         判决日期:2020-03-20         法院: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榆县海燕粮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燕粮贸公司)与被告马路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榆县海燕粮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路遥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海燕粮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路遥立即支付尚未偿还借款2680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马路遥为货运司机,与原告海燕粮贸公司常有业务往来。2018年8月26日,因急需资金购买汽车,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人民币,表明几天后偿还,并出具了本人签字按下手印的借据一张。后被告为原告运送货物,以运费抵债。截止2018年12月1日,被告帮原告运送货物11次,运费共计23191元。此后被告既没有偿还借款,也没有去运送货物,甚至躲避原告,拒不接听电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马路遥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海燕粮贸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借据,证明被告马路遥向我公司借款5万元的事实。2.运费明细,证明被告马路遥为原告运送货物抵借款23191元,还欠2680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海燕粮贸公司提供的证据1、2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证据1、2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6日,马路遥向海燕粮贸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并为海燕粮贸公司出具借据,马路遥在借据上签字并按手印。庭审调查中,海燕粮贸公司认可马路遥已偿还借款23191元,尚欠26809元未偿还
判决结果
一、被告马路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榆县海燕粮贸有限公司借款26809元,并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双方自行交付; 二、驳回原告通榆县海燕粮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被告马路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裴春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鑫磊
判决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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