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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禹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富荣
联系方式:18782205077
注册时间:2014-06-24
公司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5栋1单元1层101号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冶金工程、矿山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古建筑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环保工程、机场场道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桥梁工程、输变电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隧道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拆除工程(不含爆破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咨询;土地整理;绿化管理;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安装;机械设备销售及安装;环保设备技术转让;苗木种植、销售;造林和更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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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禹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久万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781民初3473号         判决日期:2020-03-16         法院:江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国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国禹公司”)诉被告中久万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久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被告中久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乐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国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6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5月7日起计算至全额返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22.36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四川江油申家沟生态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四川江油申家沟生态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6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于5月26日进场施工,原告积极配置了进场施工所必须的管理人员和民工班组,然而被告迟迟未通知原告进场,虽经中间多次函告催促,被告均未明确告知原告合同无法履行,而是找各种理由说让再等待,导致原告配置的人员长期窝工,原告因此支出了窝工期间的人工工资成本。直至今日,被告仍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施工合同己无法履行。 被告中久万公司辩称,对退还保证金无异议,利息偏高,不应承担损失和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中久万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四川久万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5月7日,原告国禹公司(承包人)与四川久万实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四川江油申家沟生态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26日。当日,原告按约定向四川久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6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进场事宜,被告以相关事宜尚未协调好为由,一直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工作联系函以及回复函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久万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国禹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0万元及资金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国禹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8.00元,由被告中久万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10.00元,原告四川国禹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1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清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徐靖媛
判决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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