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与共舞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6民初45718号
判决日期:2020-03-05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与被告共舞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0万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10万元的每日0.3%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节目委托制作播出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并播出6期《共舞新时代》节目,被告应支付原告节目制播费用25万元。被告承诺于2018年6月1日前支付首笔制播费15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制播费用余款10万元。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款项金额的0.3%支付原告违约金,同时原告有权暂停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15万元,后续费用迟迟未能支付。2019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函确认原告已播出《共舞新时代》节目,播出发票已收到,应付剩余款1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但至今仍未支付。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供节目委托制作播出合同、《共舞新时代》栏目应付款确认函作为证据。
被告未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放弃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经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共舞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制播费10万元。
二、被告共舞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违约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10万元的0.3%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姚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钦云
判决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