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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52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之浩
联系方式:021-56389988
注册时间:2001-12-30
公司地址:南京西路651号广电大厦23楼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以互动方式在传输网络、网站中传播广播、影视节目及相应市场运营为主营业务,兼营其他相关产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频道接收设备、电子产品、办公用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工艺礼品、电器产品、机械设备、服装鞋帽、化妆品、针纺织品、钟表、眼镜(隐形眼镜除外)、汽车零配件、通讯器材、汽车装饰品、体育用品、洗涤用品、母婴用品、厨房用品、家居用品、家具、金银饰品、玩具、一类医疗器械、健身器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食品的销售,电子商务,在计算机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承接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旅游咨询(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演出经纪,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提供筹备、策划服务,会展会务服务,游戏产品运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范围详见许可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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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与共舞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6民初45718号         判决日期:2020-03-05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与被告共舞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0万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10万元的每日0.3%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节目委托制作播出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并播出6期《共舞新时代》节目,被告应支付原告节目制播费用25万元。被告承诺于2018年6月1日前支付首笔制播费15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制播费用余款10万元。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款项金额的0.3%支付原告违约金,同时原告有权暂停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15万元,后续费用迟迟未能支付。2019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函确认原告已播出《共舞新时代》节目,播出发票已收到,应付剩余款1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但至今仍未支付。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供节目委托制作播出合同、《共舞新时代》栏目应付款确认函作为证据。 被告未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放弃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经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共舞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制播费10万元。 二、被告共舞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违约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10万元的0.3%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姚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钦云
判决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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