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恒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云0127执1285号
判决日期:2020-02-19
法院: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恒丰食品有限公司、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0127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恒丰食品有限公司、王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云南恒丰食品有限公司、王涛未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恒丰食品有限公司、王涛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云南恒丰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有存款10551.77元,已冻结扣划,不足以支付案款。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恒丰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设备等财产进行查封,发现上述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置,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知晓执行的情况,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知道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19)云0127执12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赵晓荣
审判员朱弋
审判员汪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施微力
判决日期
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