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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职教城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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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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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忠云、被告清镇职教城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黔01行终399号         判决日期:2019-11-18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安忠云因行政协议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行初1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忠云的委托代理人刘磊、安祖华,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代为出庭的工作人员周志虎到庭参加本案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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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判查明:原告系清镇市站街镇三河村村民,在宅基地修建有房屋并持有房屋确权证书。2016年7月12日被告清镇职教城管理委员会(搬迁人)与原告(被搬迁人)签订《清镇市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因贵阳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选址站街镇三河村,需对涉及房屋实施整体搬迁。双方参照清镇职教城(西区)龙凤大道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相关补偿标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6年8月18日清镇职教城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办公室向原告出具说明,载明原告房屋涉及上述贵阳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353.41平方米、已签约面积237.51平方米,剩余115.9平方米(第二层)根据方案未予补偿。2019年1月7日,原告向被告清镇职教城管理委员会邮寄《全面落实补偿与安置申请书》,申请被告对其未予补偿的剩余房屋(第二层)进行补偿。2019年1月9日被告收到该申请后未予答复,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清镇职教城管理委员会对原告未予补偿的剩余115.9平方米房屋(第二层)进行补偿;要求补偿房屋及装修费。 原判认为,清镇职教城管理委员会根据清镇市政府会议纪要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搬迁,双方在2016年7月就涉案房屋的搬迁补偿达成协议并签订了“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依照确权表认定的合法面积对原告进行了补偿,协议并未对二层住房部分进行约定。现原告基于双方协议起诉被告对其二层住房进行补偿,因该协议并未对二层住房进行约定处置,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安忠云的诉讼请求。 原审宣判后,安忠云不服,以“被上诉人未依法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被上诉人依据清镇市会议纪要与上诉人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遗漏了对上诉人部分房屋的补偿,上诉人有权要求其依法进行全面补偿安置;被上诉人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与上诉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严重违法,市政府会议纪要不能作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协议未对上诉人的全部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属严重错误,上诉人的房屋作为其合法财产是一个整体独立存在的,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应当对全部房屋面积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在该征收区域内,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陆续得到合理补偿,上诉人积极配合政府征地工作,反而未获得补偿,明显不公”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忠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静 审判员鲜友谊 审判员黄永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冬梅 书记员王钰槐
判决日期
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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