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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方红军
联系方式:0580-8252915
注册时间:2007-05-22
公司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528号
简介:
客运公交、客运站经营;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维修(限分支机构经营);汽车买卖中介,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燃料油(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汽车租赁;广告承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会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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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绪志与舟山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903民初922号         判决日期:2020-01-01         法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绪志诉被告舟山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公共交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舟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玲燕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绪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沈佟奕,被告舟山公共交通委托代理人刘亮、被告人民财险舟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绪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舟山公共交通赔偿陈绪志经济损失177159.25元(医疗费214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1111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24.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375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40元、鉴定费1900元),2.判令人民财险舟山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付。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5日19时许,舟山公共交通职员林洲雷驾驶浙L×××××大型普通客车沿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海印北路与莲洋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前方行人陈绪志发生碰撞,造成陈绪志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大队认定,林洲雷负事故全部责任,陈绪志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陈绪志被送至舟山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9月23日出院。出院后,陈绪志多次门诊治疗。2019年2月22日,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舟山分所鉴定,陈绪志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同时评定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均为60天、误工期限为150天较为合理。浙L×××××大型普通客车系舟山公共交通所有,在人民财险舟山分公司被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林洲雷系舟山公共交通职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陈绪志损伤,舟山公共交通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舟山公共交通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对其他款项未予支付,故陈绪志诉至法院。 陈绪志为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不动产权证书、交付通知书、入住手续须知、社区证明、城乡分类代码表;被扶养人证明;工作证明、考勤表;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 舟山公共交通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林洲雷驾驶肇事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对陈绪志要求舟山公共交通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舟山公共交通已垫付医疗费20396.72元、停车费10元、理发费用100元,合计20506.72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舟山公共交通为证明自己辩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住院发票、门诊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停车费发票及理发收据。 人民财险舟山分公司答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浙L×××××大型普通客车在人民财险舟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林洲雷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应扣除20%免赔率。对陈绪志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无异议,对陈绪志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均有异议,鉴定费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和治疗经过与陈绪志诉称的一致。陈绪志因治疗本次外伤产生医疗费22543.22元,共计住院18天。2019年1月22日,陈绪志至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舟山分所委托鉴定人体伤残程度评定,护理、营养及误工期限评定。2019年2月22日,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舟山分所鉴定,陈绪志伤势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同时评定护理及营养期限均为60天、误工期限为150天较为合理(均包括住院时间)。陈绪志伤前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系舟山东宸府建筑工地消防班组组员。陈绪志在广德县桃州镇新城区城东大道南侧时代华府购有商品房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浙L×××××大型普通客车在人民财险舟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浙L×××××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林洲雷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免赔率为20%。林洲雷系舟山公共交通职员,其驾驶浙L×××××大型普通客车系履行职务行为。舟山公共交通已垫付医疗费20396.72元、医院护工理发费用100元,合计20496.72元
判决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绪志伤后损失155263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舟山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7824.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1.5元,由陈绪志负担219元,舟山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玲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洪巧
判决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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